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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工程

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评审与推广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6 10:02:14来源:本站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先进适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环保产业技术水平,提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物质技术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包括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简称“实用技术”)和重点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示范工程(简称“示范工程”)。

第三条  实用技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监测及智慧化环境监控管理等领域的技术、装备和材料。

第四条  示范工程指采用先进环境保护技术、装备和材料,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工程,包括污染防治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及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第五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服务为宗旨开展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征集、评审和推广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技术部负责实用技术示范工程评审与推广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和修订本办法,制订工作方案;(二)组织项目征集,受理推荐的申报材料;(三)组建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四)公示、公布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名录;(五)宣传、推广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

第七条  每年组织一次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征集、评审和公布工作。年初公布推荐通知,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公示,于当年年底公布结果。

第八条 每年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遴选遵循专业对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评审专家组主要职责:(一)负责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二)负责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申报项目的现场考察;(三)负责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公示异议处理;(四)为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评审与推广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技术工作,具有被评审技术或工程所属领域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每年围绕国家生态环境重点工作和市场需求,确定当年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征集重点领域,并公布推荐通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申报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应由第三方推荐单位推荐上报。推荐单位包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二)全国性行业协会;(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实用技术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所申报技术的所有权;(三)在技术研发和应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四)联合申报单位数不超过5家。

第十三条  实用技术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二)污染防治效果明显;(三)技术先进、工艺成熟、运行可靠、经济合理;(四)技术适用性强,可广泛推广应用;(五)至少有2项国内应用案例,且连续运行项目正常运行1年以上(投运至结束不足1年的短期性项目不要求)。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为工程业主、总承包、设计、施工、主要设备制造或运维等单位,也可由上述单位联合申报;(三)联合申报单位数不超过5家。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二)连续运行工程验收后稳定运行满1年且未满5年;从投运至结束不足1年的短期性工程验收后未满3年;(三)采用的技术水平先进,具有行业示范引导作用;(四)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完整的运行、维护记录;(五)运行期内未发生任何事故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六)必要时,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项目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十七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调整到位,逾期不调整或经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审和公布

  实用技术主要评估技术的先进实用性、经济合理性、环境效益、成熟程度推广前景;示范工程主要评估工程的技术性能、工程状况、环境效益、经济指标推广前景。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组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每个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报告。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公示名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实名方式(签章或签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在异议受理期内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所提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收到异议材料后协调处理,必要时组织评审专家调查、核实,申报单位、异议提出方、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审核批准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名录后公布。

第五章  宣传和推广

二十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入选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名录的申报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在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推荐、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国环保产业》杂志等平台宣传入选名录的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

第二十八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治污单位等推荐入选名录的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组织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推广会、对接会、项目路演、展览展示等活动,搭建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推广平台。  

第二十九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鼓励各地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建立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发挥好企业和政府、用户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三十  实用技术示范工程评审推广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工作所需形式审查、专家咨询、证书制作、申报信息系统开发维护费用等均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承担现场考察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参与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评审与推广工作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保守在工作中获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遵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洁纪律,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名录公布后,接受社会监督。在运行和推广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暂时中止证书,或撤销证书。

第七章  附则

三十  本办法于202010月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届理事会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