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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5/1 9:49:55来源:本站阅读量: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Zhe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ZAEPI,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省从事环保事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服务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浙江省生态环境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中天MCC2号楼2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在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愿望。开展各种活动,并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本行业的规划、管理等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浙江省环保产业的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自律管理和市场管理方法,并受政府委托,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数据分析报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切实起到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开展国内外环保产业科技、生产、开发、市场经济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国内外环保产业的科技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动环保产业的科技进步;

三、开展环保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培训环保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指导、帮助会员单位发展产品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身素质;

四、组织环保产品、设备及科技成果的展销、转让、考察、交流工作,为会员单位疏通产、供、销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环保产业内部刊物和资料,并做好协会网站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五、推动横向联合,促进会员间、行业间、地区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协调和协助解决会员在产品生产,市场开发、横向合作、科技研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本省环保产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六、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推进行业标准化,参与行业标准编制,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开展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和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的考核发证工作;开展行业协调和企业维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和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环保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代表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指导;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各种可能的帮助和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本会章程和环保事业道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产生监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编制《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方案》,明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对象及会议内容。《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方案》应由起草组成员、理事会代表、会员代表、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讨论通过。换届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参会对象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用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

第十七条 换届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以上会员的更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票决或者举手票决,但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的表决必须取得书面票决意见。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上述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于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一般不得超过2届,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审核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协会召开的会议应形成决议或者会议纪要,作为协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同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换届之前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八条 落实省委关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推动社会组织更好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以“强党建、抓规范、促廉洁”为主线,将清廉建设纳入党建工作统一部署,有机融入协会日常工作环节。聚焦规范提升,强化综合监管,加强党风廉政和规范化建设,推进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0日第七次换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