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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发布时间:2019/1/16 9:49:53来源:本站阅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的精神,加强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单位的服务能力,提高我省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质量和技术水平,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推进我省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行业自律性文件,提出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工作内容,供各相关方参照采用。

第二条  能力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会员单位提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能力评价的申请、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是指: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按污染治理设施特征划分为十四专业类别

1.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2.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3.工业废水处理;4.除尘脱硫脱硝;5.工业废气处理;6.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含危险废物);7.有机废物处理处置;8.生活垃圾处理处置;9.环境生态修复;10.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11.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1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13.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14.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

每个类别可能包含不同因子(见附件),申请单位根据运营情况可以单项目或多项目申请、单因子或多因子申请。

第四条  能力评价证书按照运行服务能力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临时三种类型。


第二章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

(二)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污染物检测能力、专业人员配备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三)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的主要现场运行人员及实验室化验人员,应参加专业化的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

第六条  申报能力评价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正本扫描件):

(一)申请表;

(二)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运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检测条件和能力的证明;

(六)现场运行人员及实验室化验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七)正在运营的服务业绩实例,包括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行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监测报告;

(八)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者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九)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能力评价的内容,包括运行质量管理、检测能力、运行专业人员和运行实践四个方面。各专业类别、各级别的评价指标见《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标》(见附件)。

第八条 能力评价方式: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按照能力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果,确定申请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级别。

第九条  请能力评价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协会秘书处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条件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并落实两名项目管理员;条件不合格的予以退回修改并告知原因

(二)项目管理员与申请单位对接,会同行业专家(必要时),对照能力评价指标,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服务业绩进行现场评审(临时证书不考察服务业绩),并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申报资料电子版。

项目管理员根据申报资料现场评审情况编制审查报告,提交至协会综合服务部复核,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异议项目管理员负责调查落实),公示无异议协会发放证书。审查报告纸质版交由申请单位,电子版由协会统一存档。

 

  第三章  证书


第十条  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采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运行服务能力类别、因子和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发证单位名称和印章。

第四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向发证单位提交行业自律承诺书,在运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遵守运行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能力评价临时证书有效性

(一)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二)临时证书持证单位在达到乙级或甲级证书申报条件后,可申请转为乙级或甲级证书

第十三条  甲级和乙级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进行重新申报(在不升级的前提下,经协会内部审查后具备证书延续条件的可直接公示、发证)。

第十四条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可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获证书单位进行抽检。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证书,情节严重的,注销证书,并在两年之内不得申请:

(一)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评价证书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六)持证单位分立、合并,现场运行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等影响运行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注销评价证书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  持证单位须贯彻执行《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鼓励合理价格竞标反对恶性竞争的倡议书》,并以此作为企业经营和发展中的自律行为,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推进我省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  获得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接项目后,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事,为业主单位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对达不到运行服务能力要求的,应负责改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单位持有的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专利、专有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或者擅自出售、转让。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向发证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协会官方网站www.zaepi.com下载专区);

(二)工商档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证明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原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现场运行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第五章  评价收费


第二十条  能力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证书制作、申报系统开发维护费用由发证单位支出。现场评审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能力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指南的规定,保证能力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能力评价。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参与能力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能力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能力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能力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经过能力评价获得证书后,须自觉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和《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自20244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颁布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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